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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监管〔2017〕154号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应急中心:

我局《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局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6日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使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根据《新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新政办﹝2017﹞18号)、《关于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新督字﹝2017﹞31号)和《新乡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暂行办法》(新政办﹝2016﹞101号)等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我局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和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  凡在本局内归集、披露、使用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合法、公正、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时间

 

第五条  归集范围涉及到我局的主要是行政许可(变更)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登记和处罚信息、对企业举报信息、行政强制及检查相关信息、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企业信息、高危行业安全管理人员登记信息、表彰信息和我局获得厅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信息。

第六条  信用信息归集时间安排。2017年9月底前归集2013年以来我局产生的信用信息,新产生的信用信息自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第七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市信用信息平台,报送信息应及时、完整、准确,并在市安监局网站及“信用新乡”网上公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的主体和途径流程

 

第八条  局内有本办法第五条所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能,作出过表彰的科室、局属单位(包括获得被厅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信息归集工作的责任主体,科室、单位行政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作出本办法第五条所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职权及表彰决定时,正式决定(文件)印发前填写安监局信用信息报送模板,由产生单位发布信用信用信息后,公文纸质版报办公室盖章印发。

第十条 获得厅级以上单位表彰的科室和个人,在收到表彰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填写信用信息模板并报送局办公室上传至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安监局信用信息报送模板在局网站“资料下载”栏下载,通过局办公室行政审批专线或电子政务外网上传。

 

第四章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

 

第十二条  依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新发改财金﹝2015﹞428号),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时要使用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并积极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十三条  2017年11月1日起,在评优评先、许可审批(审查)等行政管理工作中,要查询相对人信用平台信用记录,并作为要件之一使用,对严重失信相对人,限制或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依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新发改财金﹝2017﹞313号),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工作和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和通报机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守法氛围。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局分管领导对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归集情况和对信用信息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科室进行督导,信用工作考核结果将作为科室(单位)年终考核参考依据。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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