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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委〔2016〕3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乡高新区、新乡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全面彻底排查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明确、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根据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要求和近期督查检查情况反馈,现就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主体责任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主体责任意识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更是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经验和教训反复证明,企业在预防事故上是内因,具有他人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要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从企业做起,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自觉性、能动性做起,从消灭隐患做起。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发生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要亲自研究部署、听取汇报、现场检查,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全面彻查各类隐患,切实堵塞安全漏洞。

二、进一步明确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内容

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深入进行“五查”(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设施、查隐患)。

(一)查思想。是否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这次大检查工作,牢固树立“安全才能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理念,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否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计划方案,并层层动员部署。企业员工是否熟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内容、要求,并付诸行动。

(二)查制度。是否按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度内容是否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严格贯彻落实。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自查、班级巡查、车间(分厂、区队)周查、单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是否严格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查管理。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是否重视员工职业安全健康,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职工是否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技能和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各种安全生产制度。

(四)查设备。检查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修状况,重点检查各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齐全;安全装置是否安全可靠;对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有关贮罐设施是否牢固可靠;通风装置是否正常运行等。

(五) 查隐患。是否按照隐患排查治理“五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投入、责任人)的要求,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到立查立改,并建立隐患整改台帐。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加强管理,制定了整改和应急计划,并采取严格的监控措施。对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出的问题是否按要求整改到位。

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要求,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八查”制度,即:查煤矿超层越界;查煤矿复产复工验收;查淘汰退出情况;查“六大系统”;查采煤工艺和方法;查超能力生产等情况;查通风系统;查安全生产投入。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落实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同于日常安全检查,要从组织机构、制度保障、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落实。

(一)成立机构。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组长。要结合大检查工作部署,认真制定详细明确的大检查方案。要明确分工,明确检查重点和具体的检查手段和方法,尤其是关键部位、重要环节的大检查,必须责任到人,措施到岗。

(二)部署动员。要通过召开董事会、总经理会、中层干部会、车间(分厂)会、班组会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和国务院、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进行思想发动,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大检查工作的自觉性。

(三)严密组织。企业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安全情况,组织发动广大职工从自身做起,从岗位做起,广泛进行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及专业人员集中进行认真细致全面检查。对所有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应包括:各类安全检查、风险评估(评价)记录;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记录;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等。

(四)专家参与。要充分发挥专家在安全生产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积极邀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必须邀请专家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一般工贸企业应从实际出发,邀请专家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

四、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情况的监管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按照“企业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和“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经常现场督促本辖区内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各级督查检查组应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部署,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监督监察,对企业排查出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做到全程监督检查,一般事故隐患监督抽查率不低于20%,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职责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酿成事故。要坚定“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凡是对隐患整改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煤矿监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派驻制度,必须做到一矿一站,驻站监管。积极鼓励举报事故隐患,按照首接负责制的原则,对每起举报都要做到有查处、有回音,属实的要按照《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安监管〔2016〕157号)要求给予奖励。通过营造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氛围,形成全员参与查找隐患、企业及时整治隐患的良好局面,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真正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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