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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监管〔2017〕119号关于修订《新乡市安监局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监察支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新乡市安监局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需进行修订,现印发给大家,请各单位严格执行。

 

附件:新乡市安监局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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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安监局公务接待和

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及《新乡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和《新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和执行公务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在公务接待中要坚持热情、礼貌、周到、节俭原则,实行集中管理、归口负责。

二、坚持先审批后接待原则。无公函(电)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归口单位接到来访通知后,报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并负责拟定接待工作安排等事项(密级、来宾名单、陪同人员名单、日程安排、汇报材料),办公室协调联系食宿和车辆,原则上在定点单位食宿,对不在定点单位食宿的,由归口单位报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定。

对于重要客人(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司(局级)以上领导,省部委正职以上领导,省委、省政府派出的综合工作组)来访,办公室负责及时报告市政府值班室。

三、严格限定接待标准。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协助安排用餐的,应主动缴纳伙食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越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标准每人不高于50元。

、按照相关规定,接待工作,不准备礼品或纪念品、不安排烟酒、不摆放花草、不提供水果、不配发洗漱用品、不安排旅游等与接待无关的事项。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基层单位或企业报销吃喝玩乐等招待费用,不得接受招待单位的礼品、纪念品等。

、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在外执行公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照《新乡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新财行(2014)16号)规定执行。

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区内执行公务的,应坚持“同城不吃饭”,不报销食宿费。

到县(市)及市区外执行公务的,确需就餐的,按要求吃“工作餐”或“自助餐”,不得饮酒,并按规定缴纳伙食费。不就餐的,按规定限额报销食宿费和交通费。

带车出差的,报销一天一单,到县(市)的:伙食费每人每天60元,交通费15元;到省内的:伙食费每人每天100元,公杂40元。

不带车出差的,凭来回车票报销,到县(市)的:伙食费每人每天60元,交通费30元;到省内的:伙食费每人每天100元,公杂80元。

出差2天以上,必须有住宿发票,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检查工作中,如有上级和市级文件,附在报销单据后,并填写《市安监局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填写清楚出差事由,本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批。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到省外出差的,按相关规定报销食宿费和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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