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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监管〔2017〕8号新乡市安监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经开区、高新区、平原示范区安监部门,各有关企业:

1月21日下午,市安监局局长郭培山、副局长王惠君参加了河南省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协调推进视频会议。会后立即召开相关科室人员,研究部署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安监部门工作职责,依据《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目标责任书》和《全省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豫机号2192)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开展排查清理。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已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进行认真清理,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新政文﹝2016﹞2号)要求,依法依规全部注销在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对被依法依规注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剩余的烟花爆竹要进行妥善处理,其他县(市)、区的禁放禁售范围,以当地政府的通知为准。

  二、严格安全准入。对禁放区外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要严格审查安全条件。严禁在禁放区内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严禁在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杜绝烟花爆竹销售“一条街”现象。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两关闭、六严禁”的,一律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规范经营行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点要守法经营,批发经营企业要建立流向登记,不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只能从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禁止在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四、加大执法力度。对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要按照会议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各种非法违法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2017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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