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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监管〔2017〕90号关于印发《新乡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高新区经发局、经开区安监局、平原示范区发改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要求,深化我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铸安”行动,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建设,按照《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新安监管〔2017〕53号)文件要求,制定《新乡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病危害专项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1日

 

 

 

新乡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

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的“铸安”行动,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加大对安全设备设施及高温熔融金属、煤气制备、有限空间作业、涉爆粉尘作业、职业病危害等作业环节的管理力度,提升金属冶炼企业高危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动全市金属冶炼企业“铸安”行动,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整治对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界定的全市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三、整治重点

(一)凡相关证照不全的,一律依法取缔。

1.无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建设项目无发改部门、规划部门、国土部门相关审批手续的

(二)凡存在以下重大事故隐患的,立即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1. 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业:

1)厂内铁水、钢水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3)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

5)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6)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8)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9)氧枪、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的。

10)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的;柜顶未设防雷装置的。

1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2)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的。

13)煤气放散塔的高度低于50米或未点火放散。

14)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区域的。

15)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的;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未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的。

16)容易聚集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未设置通风装置的。

2. 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工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2)装有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在吊运过程中未走规定线路的。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4)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5)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熔炼、铸造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6)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7)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8)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的。

9)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10)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熔融有色金属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11)有砷化氢气体产生的作业装置未按要求加盖密封,未设抽风装置,现场未配有砷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

1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的。

3.由3名或超过3名市级以上安全专家库中的金属冶炼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经现场论证、综合判定后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较大危险因素。

(三)凡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存在下列问题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1.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职业病检测手续的。

2.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凡存在以下问题的,一律责令限期改正:

1.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职业病危害防治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管理人员的。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主管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3.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

4.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其它问题。

四、工作安排

(一)部署阶段(6月30日前)

1.各县(市)区要按照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行业监管责任部门,落实专项整治责任。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并将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责任人等情况于6月26日前报至市局四科。

2.请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将本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传达贯彻至辖区内所有金属冶炼企业。

3.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于6月30日前完成相应的部署安排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报至属地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

(二)企业自查阶段(7月15日前)

各金属冶炼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按照整治重点内容,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改。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按照“五落实”的原则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整改期间安全不出事故。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向本地专项整治责任部门报告。

(三)执法检查阶段(8月15日前)

1.各县区要对照《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对本辖区内的金属冶炼企业再次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认真填写金属冶炼企业台账(附件1),进一步健全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监管、职业病防治台账。

2.各县(市)区要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安全检查技术服务等形式对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一体化”执法检查,并于8月15日前将执法检查情况,以及加盖公章的《金属冶炼企业台账》(附件2)汇总后报市局四科。

3.市有关部门开展督查检查。市安监局成立由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冯继红任组长,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加的“铸安”行动领导小组,开展督查检查。“铸安”行动领导小组将对相关县(市)区政府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将情况予以通报,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对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逐家开展检查核查。

(四)全面总结阶段(11月1日前)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总结,查找问题,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请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新乡市金属冶炼企业统计汇总表》(附件2)于11月1日前报市局四科。

五、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我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金属冶炼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切实组织开展好各项工作,实现本次“铸安”行动目标。

(二)要严格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要通过专家暗访、联合执法、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时,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仍然存在的企业,坚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要认真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省有关部门将在整个专项整治工作期间通过明查暗访的方式对我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抽查,并通过双随机,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收集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备查,并按规定上报各项资料。

(四)要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指导本辖区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附件:1.新乡市金属冶炼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附件1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汇总表.docx

 

2.新乡市金属冶炼企业统计汇总表

附件2冶金企业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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