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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监管三〔2014〕66号(关于落实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经开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安全监管局、平原新区经发局:

   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安监管〔2014〕28号),从6月4日起至10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整治。为落实省局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整治对象

   2013年2月2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公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2013年版)》中明确的范围,且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二、整治重点

   (一)在建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办理情况。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57号)实施之前已经建成的使用许可企业,没有经过正规设计的应进行设计诊断,并依据诊断结论完善设计、改造,确保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对《办法》实施以后开始建设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

   (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等方法,重点检查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三)明确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作业的范围,依照有关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确保八大作业前风险全面分析,作业过程中作业条件完备、安全措施科学到位,相关人员按要求现场确认、签字。同时,加强作业过程监督,作业过程中必须有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四)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配备及完好情况。要坚决杜绝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设置数量不足、位置不合理、维护不到位等现象。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完善监测监控手段,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

   (六)对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采取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情况。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首批、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要求,完善相应的安全措施。

   三、整治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开始,至2014年10月31日止,共分四个阶段,各阶段压茬进行。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阶段。从即日起到6月15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并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于6月20日前报至市局三科电子邮箱(xxajwhk@126.com)。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阶段。6月10日至9月30日,企业要按照整治重点,制定整治计划,开展整治工作。对整治过程中查出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和从业人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专项整治自查整改报告》。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7月30日至10月15日,各地安全监管局根据企业上报的《专项整治自查整改报告》和整治重点,及时组织对企业排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逐项进行复查确认,确保整改到位、不留死角,并形成书面档案备查。对查出的隐患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一律予以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第四阶段:督查总结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省、市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在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有关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积极行动,落实各项要求,把属地企业摸准、摸透,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适时帮助、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二)要根据专项整治的要求和重点,结合实际,在规定的时段开展工作,并建立档案备查。

   (三)按照《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2013年5月1日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11月1日前,依照《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逾期不申请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要依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请将本通知及时传达到各相关企业。

 

   附表: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情况汇总表

201406090511508476128.doc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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