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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转国家安监总局对5起烟花爆竹事故通报的通知

新安监管三〔201522

 

各县(市)区安监局:

近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了全国发生的5起烟花爆竹事故,现将有关精神摘转如下。请各单位举一反三,抓好防范责任事故工作的落实。

一、  事故情况

2014106,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兰江村村民汪某与其女朋友陈某雇佣5名当地村民,在该村一闲置老房子处非法生产爆竹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生产经营人员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对湄潭县委、县政府及遵义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33名党员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14116,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五间房镇刘家沟村村民于某组织其妻、其妹等亲属,租用该村闲置厂房非法生产双响发生爆炸,造成7人死亡。

2014127,河南省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朱家营村村民朱某在其住宅内非法生产双响发生爆炸,造成其家庭成员6人死亡、1人受伤。

2015219(正月初一)16时许,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文雄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

2015225(正月初七)9时许,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恒兴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仓库,工人在装卸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

以上5起事故共造成27人死亡,5人受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二、主要问题

(一)暴露出一些地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仍很突出,也反映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仍存在很大漏洞和薄弱环节。

(二)零售点经营管理不到位。一是业主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在零售点试放,引燃店内外存放的烟花爆竹;二是经营场所存放的产品超许可限量,并违规将部分产品堆放在店外空地上;三是零售点“下店上宅”(即楼房下层为零售店,上层为居民住宅),不符合许可安全要求,导致居民楼内人员受伤。

(三)批发企业仓库还存在非法储存“鱼雷”(用于炸鱼的爆炸物品)等违禁物品和禁止内销的摩擦型产品。

三、  工作要求

当前至元宵节期间仍是烟花爆竹经营、燃放集中时段,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立即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开展一次安全排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对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严格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行为。严禁在零售点及其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零售点超许可限量或在许可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产品,严防火源火种接近烟花爆竹零售点。发现危及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责令立即停止零售经营活动,妥善转移并处置烟花爆竹,及时消除隐患。

()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专项整治。要严格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条件的审查监督,凡是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要立即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要会同相关单位,坚决依法取缔。

(三)严格规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行为。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的安全检查,严格产品流向管理和储存安全管理。严禁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仓库存放烟花爆竹以外的爆炸物品、违禁物品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与批发企业经营的烟花爆竹混存,严禁批发企业经营、储存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严禁烟花爆竹仓库超量储存、超高或杂乱堆放,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烟花爆竹装卸、堆码作业。

(四)加大烟花爆竹“打非”力度。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同开展排查、执法等相关工作。重点检查闲置的厂房、院落、出租房、行政区域交界地带、集贸市场等可能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及时发现并查处非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要追根溯源。

()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和教育。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作用,以非法生产经营事故和严肃查处的非法违法大案要案为典型案例,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知识,重点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危害性及引发事故的严重后果,教育和引导广大群众遵法守法。

请立即将本通知传达至本辖区内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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