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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新安监管安健〔2015〕28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康[2014]111号)精神,按照豫安监管办[2014]166号和新安监管安健[2014]157号通知要求,市安全监管局将于近期对全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时间

(一)自查时间。3月11日至4月10日,各县(市、

区)对辖区企业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于4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市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科。

   (二)督查时间。3月12日起,市安监局将抽调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督导检查。

     二、督查方式和内容

 (一)督查方式。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反馈意见方式进行。

(二)督查内容。一是职业危害告知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开展了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否告知了职业危害内容;健康体检结果是否告知了劳动者本人;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是否如实告知劳动者等。二是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是否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是否设置了规范的警示标识等;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等。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规范是职业健康监管的基础工作,用人单位要承担主体责任,县(市、区)级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制度落到实处。

(二)严格要求。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安全总局的要求,严格按照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告知卡示例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进行设置和告知,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标识》(GBZ 158)执行。

(三)依法处罚。县(市、区)安全监管机构在自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安全监管局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专项督导检查是市局年度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结束后,视情将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11

联系人:包        话:15603738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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