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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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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安监管安健〔2015〕70

  

各县(市、区)安监局,经开区安监局,高新区、平原示范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相关企业:

  现将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15]75号)转发你们,并提以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严格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的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职业病危害防治“一规定四办法”要求,督促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要求,特别是落实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检测,严重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各级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检测评价没有按照规定落实的违法行为的要从重顶格处罚。

二、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乙丙三级资质的机构,依法分别在全国、省、市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资质备案和其他理由变相设定准入条件,不得指定机构对辖区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加强对在本辖区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认真落实检测评价工作逐级报告制度。关于报告权限:经请示省局确定中央、省驻新企业向新乡市安监部门报告,其余企业向属地县市区(园区)安监部门报告。报告时限:用人单位在检测评价结束后10天内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报告表》报各级安监部门;各县市区(园区)安监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情况汇总表》报至市局职安科;市安监部门每季度初10日前汇总上报省局。首次报告要包含本辖区职能调整以后开展检测评价工作的累计情况。

请各县市区(园区)安监部门确定一名信息填报联系人,人员名单(姓名及联系电话)请于6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职安科。

 

附件: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的通知201506111014522343786.doc

 

新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8

联系人:郁江华     电话:15690785805

  箱:xxajjzak@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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